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十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宗教团体应当向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增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公民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