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