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

第二章 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六条

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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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