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