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后续管理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