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