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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