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制定机关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