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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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