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九条

第四章 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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