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