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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