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一条

第三章 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

制定机关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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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