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