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送达和执行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