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