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的组成、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