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并向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提交复核报告。 案件承办人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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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