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当事人放弃权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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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