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文物行政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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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