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条

办理案件的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