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处罚决定 /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填写加盖文物行政部门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名称等内容。 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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