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