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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