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案件承办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物品清单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清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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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