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二十条案件承办人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复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盖章或者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