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复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盖章或者签名,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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