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十九条案件承办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