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在场。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并注明对该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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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