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十八条案件承办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应当在场。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并注明对该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的,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在现场笔录中注明。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