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可以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单独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案件承办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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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