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案件承办人: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案件承办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回避。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立 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被确定为案件承办人: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案件承办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案件承办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回避。案件承办人的回避由本部门主管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