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二条

文物行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客观的违法事实; (三)属于文物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两名以上文物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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