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三章 立 案第十条文物行政部门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三)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