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及有关事宜。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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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