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前款所称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是指向个人储户支付利息、结息日和办理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结息。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