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七十条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 第四节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十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进行有效的业务隔离:
(一)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
(二)建立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四)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 第四节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
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进行有效的业务隔离:
(一)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
(二)建立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
(三)具有完善的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防护手段和管理体系。
(四)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