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 第三节 保险中介机构

第六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在有效隔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保险公司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可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加强协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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