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章 特别业务规则 / 第三节 保险中介机构第五十八条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险种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险种范围和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