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基本业务规则 / 第四节 运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审慎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具有相应经营能力的保险中介机构,做好服务衔接、数据同步和信息共享。保险公司应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合作或委托协议,确定合作和委托范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得限制对方获取客户信息等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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