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