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本业务规则 /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显著位置,列明以下信息:
(一)保险产品承保公司设有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单。
(二)保险产品承保公司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及投诉方式,包括客服电话、在线服务访问方式、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等。
(三)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
(四)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的保障措施。
(五)自营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六)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