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