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船舶检验机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已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检验资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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