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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