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