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