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船舶安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
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船舶安全责任
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