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船舶安全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船舶安全责任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