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