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租借、骗取和冒用《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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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