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第三十七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在上述报告中进行签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