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三十七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在上述报告中进行签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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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