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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