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第三十五条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或者航海日志中进行记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