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三节 船舶安全缺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可以修理的港口,并及时通知修理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 修理港口超出本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本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跟踪检查。 修理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跟踪检查通知后,应当对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验证,并及时将验证结果反馈至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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