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二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船舶现场监督中发现船舶存在危及航行安全、船员健康、水域环境的缺陷或者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进行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缺陷的,应当启动船舶安全检查程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二节 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现场监督中发现船舶存在危及航行安全、船员健康、水域环境的缺陷或者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发现存在需要进一步进行安全检查的船舶安全缺陷的,应当启动船舶安全检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