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船舶安全监督 / 第二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情况; (二)船舶、船员配备和持有有关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情况;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 (四)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五)船舶保安相关情况; (六)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七)海事劳工条件; (八)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他检查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